
2019年典型案例-米某继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1-19 09:51:49
办案时间:2011年3月29日-2014年8月22日
办案单位: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办 案 人:曾卓娟 陈旭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米某与李某系二婚,夫妻共有四个子女:婚前有二个儿子(大儿子米1、二儿子米2),婚后与李某生育了一子一女(三儿子米3、小女儿米4)。夫妻共同财产有三处房产,两人在二000年进行遗嘱公证,处分了夫妻名下的二处房产:一套留给米4,一套留给米3。夫妻两人分别于2003年6月、2004年12月过世,2006年12月米3和米4根据公证遗嘱继承了二处房产外,还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公证文书)继承了第三处房产(即朝阳区房产),将房产分别过户至自己名下。米1、米2几年后得知无法理解,认为自己尽到了孝道,怀疑造假,寻求律师帮助,请求查实真相依法继承。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赴京调查 2011年3月,律师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告知律师仅能提供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号及三处房产的不完整信息其他的就都不知道了。律师只能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少量信息进行调查,首先律师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区域内进行调查,查询到确有两被继承人所作的公证遗嘱,但其所在公证处拒绝向外地律师提供。此时律师立即向北京市司法局呈报情况,在司法局的协助下取得了两位老人立下的遗嘱,律师通过详细查阅内档资料后确定该公证遗嘱虽合法有效,但遗嘱中仅处分了二处房产,并非三处房产。经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人除了知道还有一处房产,无法提供第三处房产的任何信息,那么另一处房产在哪?现在登记的产权人是谁?该案如何继续下去?调查陷入疆局。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仍不放弃,对两位被继承人及米3、米4户籍地所区域内的所有房产部门多次走访调查,在海量的信息中反复比对,终于发现有一套登记在米3名下的房子是于2007年过户登记的,因当时该案没有法院立案受理文书,又是外地律师,房产登记部门拒绝提供内档查询,后通过委托北京当地律师协助办案,调取了内档资料。该房产过户到米3名下是依据法定继承的公证文书,经与委托人核对正是遗嘱中未涉及的第三处房产。
撤销公证 几经周折终于成功的调到了内档资料,律师在查阅资料中发现遗嘱中并未涉及的第三处房产过户依据是法定继承公证文书,且公证书中遗漏了两位继承人(即委托人)。律师立即汇总调查材料形成书面证据,再次赴京为委托人提请《公证复查申请》请求公证处对原公证书进行复查,并依法予以撤销。最终北京市正阳区公证处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公证复查决定书》由于继承人故意隐瞒事实,造成(2006)朝证字第6313号公证书遗漏继承人决定撤销。
立案起诉 公证文书撤销后,律师组织材料为委托人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但在立案过程中得知北京法院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本地房产或现金担保,否则将不准予财产保全。“现金”、“北京房产”这对于两位委托人显然是无法做到的(当时全国还没有采用保函担保方式),律师利用了异议登记制度,立即向房产部门提出异议登记,并在十五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顺利立案并确保该涉案房产的冻结状态。
案件审理 立案后,律师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试图调解本案,但双方使终无法达成和解,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米某及李某生前未就诉争房屋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号楼***号房屋由原告1、米2、米4与被告米德3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米1、米2、米4各自对该房屋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米3对该房屋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
执行和解 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但被告方拒不履行办理共有产权证的义务,律师为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办理了诉争房产的共有产权证。共有产权证取得后,律师通过多次与几位继承人沟通,最终以底于市场的友情价格将该房产共同出卖给侄儿(米3的儿子)做婚房,两位委托人也拿到了自己所继承产权份额的全部房款。
(三)办案思路及策略
因委托人能提供的信息有限,律师深知该案要查个水落石出,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加之律师调查权的处处受限,又是在外地办案,无疑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难度。但律师不畏艰辛,怀着执着的工作热情,不放过任何一点线索,几赴北京跑各各房产局、公证处、派出所,几经周折取得关键证据,寻找案件突破口,提出公证复查撤销公证文书,巧用异议登记程序,在没有采取诉中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确保涉案房产的冻结状态,庭审过程中拒理力争,法院依法支持诉请,判决执行后律师仍然秉承和谐处理案件的原则,多方做几继承人的工作,最终一家人握手言和,该案圆满结束。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因法定继承公证文书的不规范而引发的继承纠纷,继承纠纷案件是家事纠纷中的难点,具有当事人人数众多、事实认定难、矛盾易激化、办案周期长等特点。虽经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提出公证复查撤销公证文书及时纠错,维护了委托人的权利,但继承纠纷涉及继承人之间的亲情纠葛、一旦处理不慎,可能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甚至发生事后报复性伤害案件的发生。案件判决执行后,律师用亲情感化双方,使各方放下积怨,化解矛盾,有效的防止法院判决后引发的事后报复性伤害案件的发生。